医院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并坚持以下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财政预算、经济调节、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听证、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医院全体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3、组织实施 (1)由医院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2)政府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政府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及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移民扶持项目、公路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整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面。 2、决策程序 (1)提出申请。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调查、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表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提交的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1)重大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偿还债务、资产保值等负责。实行招投标制,严格按照工程规程组织工程招投标,加强招投标中的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的监管,坚决扼制违规操作。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干部和部门不得私自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3)严格履行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凡申请项目用地的,由国土部门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履行国有土地招拍挂手续。经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勘测,审查相关权属证件文件等资料,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后,根据勘测定界图,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报政府批复。 由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做地价评估,国土局起草出让方案,经集体会审,提交挂牌请示和挂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公告,然后公开挂牌出让。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范围 (1)市政府所属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公务员立功等级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1)对市委组织部提出的拟任免人选,涉及政府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市政府发文任免;涉及政府序列内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须经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需经市编委会研究讨论,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3)公务员立功奖励、授予荣誉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务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分意见,责成监察部门处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1)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2)各部门直接组织的用各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出售、调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资源等事项; (4)各种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大额资金的借贷; (5)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1)大额资金使用由财政及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做出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2)市政府出资建设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 (3)专项资金的使用,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4)处置国有资产价值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备案等程序,并召开所涉及部门或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5)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 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3、执行决策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问题,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没能及时报告医院,不能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政府集体决定,擅自组织立项、 招标、施工、投产的; 5、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6、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 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7、由于没有对重大项目实施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 究,未向市政府提供真实情况,而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在重大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审批过程中,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用地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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